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09行初85号 原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872456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至***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552015745B。 负责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