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重庆)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6民初1490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重庆)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5月14日,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地合法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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