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1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市政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事发地点路面所产生的高度差是敦煌市政公司施工所造成的,在事发路段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敦煌市政公司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直接导致**跌倒扭伤,敦煌市政公司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且原审认定的赔偿金额有误。综上,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伤的原因固然因路面落差引起,但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原审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敦煌市政公司承担本起事故40%的责任,于法不悖。根据**的伤情及鉴定结论,原审所酌定的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均在合理范围之内,据此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