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0597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伟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108号1幢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
原告**与被告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云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鲍兆兴
书 记 员 山春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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