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059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伟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108号1幢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
原告**与被告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本案审理难以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周云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鲍兆兴
书 记 员 山春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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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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