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331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敦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6月16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3.97元,由原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辰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