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甘肃雨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22执异12号 案外人:***,女,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系甘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745881324Q,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雨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7896011524,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甘肃雨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不服本院(2022)甘0422执20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会宁县××镇××幢××**××房屋的查封。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于2022年8月22日全部付清涉案房屋购房款,当时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查封了位于会宁县××镇××幢××**××房屋,该房屋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已经由被执行人甘肃雨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并交付给异议人实际使用至今。案外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之规定,异议申请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合法占有该房屋,同时已支付全部价款,故异议人作为房屋消费者的完整必然的物权期待权利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请求立即中止对****10幢1**304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甘肃雨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雨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4民终79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甘肃雨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会宁县会***台路****住宅小区10幢1层101室及104室、2层201室及204室、3层301室及304室,12幢1层101室及104室,共计8套房产。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甘肃雨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案外人***非该房屋权利人,对案外人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