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300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路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2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景泰县。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景泰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