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300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路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2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景泰县。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景泰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