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422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雨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雨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4民终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共计6106127.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770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网络支付、保险、自然资源、工商登记等部门进行查询,并于2022年11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八套,但因案外人异议之诉不得执行并予以解封;2023年5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77644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于2023年6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075909股,但因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相关材料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并配合第三方评估、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定向询价而无法确定股权价格,进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提供地下车位231余位用于抵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处置。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23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扣留被执行人享有会宁县教育局到期债权8000000元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予冻结该笔债权。另因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2023年10月27日本院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有可供处置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资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