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383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安大道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216916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杨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女,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腾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2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8241481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被告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