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昊远工程机械租赁部与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8执257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昊远工程机械租赁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成都市成华区昊远工程机械租赁部申请执行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x元,案件受理费x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余额不足未予以扣划。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