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2民监4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渝015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陈 晶 审判员 李 坚
书记员 刘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