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区昊远工程机械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08执异280号
在本院执行成都市成华区昊远工程机械租赁部(以下简称昊远租赁部)与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8)川0108执2576号、(2019)川0108执恢490号。异议人皇亚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对本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因被执行人皇亚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该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金额(本金、利息)冻结异议人皇亚公司名下的案涉工行银行账户并无不当,异议人关于本院对该账户执行行为主张的异议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但同时,因前述账户中实际冻结的金额已能足额实现本案执行标的,故本院又对皇亚公司案涉建行账户的采取冻结措施确有不妥,但本院已于2020年3月18日实际解除了对案涉建行账户的冻结,故异议人关于解除对超标部分的冻结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因昊远租赁部与皇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川0108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皇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昊远租赁部支付租赁费328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租金99149元从2015年10月3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租赁偿还之日;租金229351元从2016年4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租赁偿还之日)。后昊远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川0108执2576号案件受理,于2018年12月3日以395349元为限,冻结了皇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桥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以下简称案涉建行账户),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2252.77元,冻结期限至2019年12月3日,到期后未再续冻;于2018年12月10日以395349元为限,冻结了皇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以下简称案涉工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395349元,冻结期限至2019年12月10日,后又于2019年12月10日以395349元为限再次对该账户进行续冻,并于2020年1月8日,自该账户扣划395349元执行款到本院账户。 另查明,2019年11月28日,本院分别再次以400000元、336701元为限冻结案涉建行账户,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均为0元。后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解除对该账户的前述冻结措施。异议人以本院超标冻结为由,提出书面异议。
驳回异议人重庆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韩红红 人民陪审员  叶小蓉
书 记 员  寇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