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红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02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红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的(2017)川0402执恢1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余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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