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7执461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明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明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金融机构及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明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明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明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院已将重庆明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进行了额度冻结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依法惩戒。申请执行人对此均知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粟伯春
代理审判员钱昊
代理审判员秦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