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7137号
原告: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88号附4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415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勇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天竺路300号5幢2-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勇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