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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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9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洪,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兴星欣大酒店,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章家埭村(吴兴大道与318国道交叉口)。
经营者:沈丽萍,女,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湖东新村40幢109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盟汽车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章家埭村(吴兴大道与318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茹育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兴车极修汽车修理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章家埭村(318国道与吴兴大道交叉口)。
经营者:吴赞,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紫金桥村短兜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兴东乐源宾馆,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章家埭村。
经营者:范水荣,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谈家煽村港北1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兴新程汽修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章家埭村吴兴大道与318国道交叉口。
经营者:陈震佳,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荻港村钞钿桥28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兴新东方浴场,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章家埭村。
经营者:徐银如,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章家埭村徐家兜13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州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章家埭(吴兴大道与318国道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钟斌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湖州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外环东路106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吴兴星欣大酒店、德盟汽车科技(湖州)有限公司、湖州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兴车极修汽车修理部、吴兴东乐源宾馆、吴兴新程汽修厂、吴兴新东方浴场、原审第三人湖州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5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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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飞明
审判员田建萍
审判员陈艳艳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