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雀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2民初4169号
原告:湖州雀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紫金桥村新八里店大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外环东路106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雀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州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雀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湖州雀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