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1688号
原告:陕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2幢1单元12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陕西立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1幢2单元20601室。
法定代表人:侯强。
原告陕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立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陕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保建
法官助理何岳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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