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04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04-30-1-63。
法定代表人:宁希春。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604执8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忠江
审判员宋晓红
审判员苏群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耿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