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2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17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归还货款164059.2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4元。本案执行费2399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6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名下号牌为陕AXXX**途锐牌汽车、号牌为陕AXXXX*****牌汽车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于2022年6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陕DXXX**五菱牌汽车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货款164059.2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4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2399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