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民申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一审被告: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4-30-1-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一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边 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