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陕0523民初292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95953.38元;执行费133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陕西**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