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302号 原告:**,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