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302号
原告:**,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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