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604执24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604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本案执行款241690元,执行费3232元由被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认可(2020)黑0604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