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766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江省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江省肇州县。
被申请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住**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359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21年7月21日,冻结被申请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黑0604执3065号中的执行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3598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嘻嘻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