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713号之一
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22-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启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潇,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重庆志和智(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晓青,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18-办公。
法定代表人:汤文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书军、**,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国,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李成兵,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王建明,男,1967年1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晓青、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传国、***、李成兵、***、**、王建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世军
审 判 员 肖学富
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邓丝雨
书 记 员 饶师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