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波瑞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8862号
原告:重庆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2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06209。
法定代表人:陈启荣,重庆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兴凤,女,重庆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波瑞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号星汇两江艺术商业中心LG层2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QJG31。
法定代表人:BasoccuGianLuca,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波瑞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交纳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