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3民初1670号
原告: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芳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