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省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民初80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5********。
被告: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221462591T。
法定代表人:李芳鱼,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4********。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辉,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6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21日),共计1560000元,并要求以1000000元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归还保证金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将其承揽的位于武功县的西北电子商务大厦项目土建施工分包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8月7日支付给被告1000000元保证金,双方约定保证金至工程完工之日退还。但被告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于2020年1月21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中约定:从今日起,***的壹佰万元的保证金利息由我方承担(利息为2分),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仍未退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保证金,但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尚未支付完成。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显示涉案工程系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且原告***当庭承认其挂靠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而原告***现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弓转转
书 记 员  魏梦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