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贝天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执1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鱼,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安新贝天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92年4月6日生,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贝天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33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防盗门预付定金15642元及案件受理费228元。本案执行费13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以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交通工具、股票证劵等进行查询,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到原注册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C座2111室进行调查,该处已变更陕西***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3年3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在告知其权利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31执1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