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82民初2715号
原告: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枣林镇枣林街。
法定代表人:**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甲,女,汉族。
被告:**乙,女,汉族。
原告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甲、**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甲、**乙以要求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由,向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该委作出彬劳人仲案字(2021)第123号裁决书。***、**甲、**乙与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2)陕0482民初2577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甲、**乙与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甲、**乙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陕0482民初2577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ニ百ニ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2)陕0482民初2577号案件审理;
二、本案诉讼终结。
审 判 员 王 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崔晓娟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