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帮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5民初739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吴晓,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吴晓,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福,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帮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黄路30号24栋附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帮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