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帮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846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
委托代理人吴晓,重庆维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
委托代理人吴晓,重庆维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帮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黄路30号24栋附88号,工商注册号500902000039377。
法定代表人陈华光,董事长。
被告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4楼,工商注册号500103000033764。
法定代表人杨文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帮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立案。经审查,被告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保利江上明珠”部分工程后,又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重庆帮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随后,被告重庆帮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部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完成。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达成口头协议后,二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款241252.14元,并以该款为本金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2月3日起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诉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应当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宇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