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全与某某、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
委托代理人:骆小林,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仁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全、重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958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8元,减半收取312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  乔 艳
代理审判员  康 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