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马某、严某1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0441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住武威市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陈某,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打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某、梁某,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天马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威工业园区天马大道280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大专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2,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武威市。
原告马某与被告严某1、甘肃新天马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马某遂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马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查  银  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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