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794号
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黄花滩镇富康新村东面蓄水池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来平,男。
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韩丰奎,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李万武,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武威市。
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丰奎、李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2.48元,减半收取计1106元,由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