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8546号
原告: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土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化,住甘肃省古浪县,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受理后,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3年1月5日以待证据收集齐全后另行诉讼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古浪县兴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