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兴鸿源水利水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602民初4872号 原告:甘肃兴鸿源水利水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台庄什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卫生监督所办公楼内。 负责人:**年,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6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甘肃兴鸿源水利水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兴鸿源水利水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兴鸿源水利水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8492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货款占用期间的违约利息23395.5元(暂按2019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两倍自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计算方式附后),至息随本清;以上合计10831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县住房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供货项目标段、楼号为十五标段的1A-8#、1A-18#、1A-17#、1A-Sl、1A-S2。供应的产品名称分别为:IC**能水表(品牌:***,型号:0N20,单价:360元)97只,IC卡预付**声波热量表(品牌:***,型号:DN25,单价900元)100只,合同合计总价款为124920元。双方同时对结算方法及期限进行了约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货到现场安装到50%时,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货款,货到现场安装完成后需方再向供方支付47%的货款,否则,视为需方违约,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到工程竣工验收完付清。”另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需方逾期付款在两个月以上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额的违约金。在供货合同签订时,原告按被告电话指示履约,已在2018年12月全部供货安装完毕,该移民点住房已经验收并交付村民使用至今。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40000元,其余货款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后经原告多次敦促催告讨要均无果。截止本案诉讼时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84920元。已开具发票金额7万元。现因原告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无奈之下,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以及逾期违约利息。 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没有答辩意见,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属实,欠款数额也属实。 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属实,欠款数额也属实,但该公司无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证明目的和法律的适用在论理时一并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甘肃兴鸿源水利水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签订武威市古浪县绿洲移民新村产品购销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县住房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供货项目标段、楼号为十五标段的1A-8#、1A-18#、1A-17#、1A-Sl、1A-S2。供应的产品名称分别为:IC**能水表(品牌:***,型号:0N20,单价:360元)97只,IC卡预付**声波热量表(品牌:***,型号:DN25,单价900元)100只,合同合计总价款为124920元。双方同时对结算方法及期限进行了约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货到现场安装到50%时,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货款,货到现场安装完成后需方再向供方支付47%的货款,否则,视为需方违约,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到工程竣工验收完付清。”另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需方逾期付款在两个月以上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额的违约金。在供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约,已在2018年12月全部供货安装完毕,该移民点住房已经验收并交付村民使用至今。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40000元,被告尚原告货款84920元推诿拒付,后经原告多次敦促催告讨要均无果。无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84920元;2.两被告承担货款占用期间的违约利息23395.5元(暂按2019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两倍自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计算方式附后),至息随本清;以上合计10831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系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兴鸿源水利水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双方通过充分协商,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武威市××县产品购销安装合同,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的条款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古浪县绿洲移民新村的古浪县绿洲生态移民小城镇住房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供货,工程总价款为12492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40000元,被告尚原告货款84920元推诿拒付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4920元,并要求按合同约定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偿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且原告无据证实何时安装完成,因此,利息从起诉之日2022年5月2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因该公司系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兴鸿源水利水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492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2022年5月23日起,以8492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偿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驳回原告要求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由1234元,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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