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602民初2327号 原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建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偿付三建公司代偿款968661元及利息(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5086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9686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968661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给付,息随本金);审理中,三建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偿付三建公司代偿款939788元及利息(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926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9397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939788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给付,息随本金)。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挂靠三建公司承建武威威乐乳胶科技有限公司公租房二期工程。期间***赊购甘肃建威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产生价款496855元,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并经***同意后划扣三建公司账户款492676元(其中砼款481620元,案件受理费4453元,案件执行费6603元);***订购永昌县裕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断桥平开窗,产生价款436000元,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并经***同意后划扣三建公司账户款447112元(其中货款436000元,案件受理费4672元,案件执行费6440元)。2019年1月14日,***经与三建公司协商结算,分别向三建公司出具了两份欠条,欠条分别载明:今欠三建公司(2017)甘0602民初2042号案件代偿款508661元,自2017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今欠三建公司(2018)甘0602民初1314号案件代偿款460000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嗣后,三建公司多次向***持据追偿,***推诿拖付。现起诉要求***尽快偿本付息。 ***承认三建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当按人民法院实际划扣的代偿款核算,而不应按欠条载明的数额核算并认为代偿款不应计算利息且三建公司起诉主张的利息过高,对三建公司起诉主张的利息不认可。 ***对三建公司提供的证据,即本院(2017)甘060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7)甘0602执32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其工商银行0018-1875-6548-1100划扣电子回单,本院(2018)甘0602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8)甘0602执6870号执行通知书、本院(2018)甘0602执6870号结案通知书及其工商银行233-6206601130NPP60TDEY划扣电子回单和欠条两份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三建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承认三建公司在本案中起诉主张的事实,故对三建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三建公司与***间因代偿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义务明确,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双方理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约履行。但***怠于履行偿付义务,理应在积极清偿代偿款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以弥补给三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建公司起诉要求偿付代偿款利息,因当事人双方在欠条中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依法支持。三建公司状诉理由充足、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应偿付的代偿款应以实际划扣的款项核算的理由成立,但其抗辩代偿款不承担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付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39788元及利息(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的利息按本金492676元、年利率24%核算给付;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本金939788元、年利率24%核算给付;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按本金939788元、年利率15.4%给付),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案件受理费20890元,减半收取10445元,由***负担(先由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待案件审结执行后由***结算给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款10445元足额退还三建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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