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友东、倪尔成申请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8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林友东,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倪尔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628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林友东、倪尔成申请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友东、倪尔成劳务费262,602.6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6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169.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上有存款301302.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上的存款301302.19元,以上款项直接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麻心月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潘燕芬
书 记 员 龙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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