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友东、倪尔成申请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8执4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友东,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倪尔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东路9号二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628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林友东、倪尔成申请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友东、倪尔成劳务费348,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6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169.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33,000.00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52,397.39元,共计85,397.39元。现申请执行人林友东、倪尔成以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628执4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林友东、倪尔成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麻心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燕芬
书 记 员 龙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