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友东、倪尔成申请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8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林友东,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倪尔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东路9号二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628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林友东、倪尔成申请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友东、倪尔成劳务费348,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6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169.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的账户上有存款54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上有存款1,232.9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额度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上的存款353,120.00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上的存款353,1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麻心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燕芬
书 记 员 龙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