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天元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特154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6382X。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重庆市涪陵区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原由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渡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337号仲裁裁决,***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公司诉称: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依法裁决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工伤认定书和鉴定结论书,应当有权对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被申请人的伤情不足以构成九级伤残,故工伤认定书和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仲裁裁决主张的工伤待遇标准过高。仲裁主张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辩称,其已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查明,***因不服涉案仲裁裁决,已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市涪陵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昳心
审 判 员 吴 杰
审 判 员 肖 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岳 林
书 记 员 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