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全人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保41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徐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115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停止支付(2022)甘3001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在合作市人民法院的款项175000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保全过程中,我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合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助停止支付申请保全人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被保全人徐某某的款项175000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2022)甘3001民初115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1153-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