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定***商贸有限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3703号 原告: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南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3楼3002B。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99元,由原告定***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