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旅游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30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共计29508534.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评估拍卖费、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进行了“四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扣划,执行到位1593558.1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应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