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4783号 原告:***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广厦帝豪小区20号楼2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年。 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友谊北路3楼3002B。 法定代表人:**年。 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1、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向***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119165元,并自2022年7月13日按照同期银行市场报价(LPR)1年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承担。2022年12月26日,***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342元,由***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