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4783号
原告:***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广厦帝豪小区20号楼2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年。
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友谊北路3楼3002B。
法定代表人:**年。
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1、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向***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119165元,并自2022年7月13日按照同期银行市场报价(LPR)1年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承担。2022年12月26日,***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342元,由***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