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申1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1324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威四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凉州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甘民终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威四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对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适用均存在错误。1.二审判决以涉案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日(2010年12月14日)为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完工之日,并以此计算欠款利息属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承建工程的范围为土建主体部分,并非全部工程,更没有涵盖该建设工程整体装修部分,故申请人工程完工系主体工程完工之日,且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之日,而是按照进度付款。申请人承建的土建工程于2007年10月30日完工,未及时组织验收系被申请人原因导致。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后的三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自2007年10月30日起欠款的利息。2.申请人一审起诉时将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5月9日),不代表申请人对起诉后的利息不主张,二审仅以申请人将利息计算至起诉日为由将起诉后的利息不予支持错误。3.被申请人欠付时间长达15年之久,对于计付欠款利息应当以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利率7.83%计算,而非同期同类利率。二、二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对凉州区法院原城关法庭办公用房抵顶工程款协议无效,决定由被申请人收回后交由相关部门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移交协议约定的内容,被申请人抵顶的房屋折价系合理对价,申请人系善意取得,二审以抵顶协议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为由,决定将抵顶资产收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三、一审通过司法评估确定的抵顶数额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评估报告客观真实,应当以此作为抵顶工程款的数额。被申请人主张《移交协议》对不动产抵顶工程款的约定进行了变更说法不成立。该协议并未变更不动产抵顶工程款的评估基准时间,被申请人主张按照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认定抵顶资产的扣款数额违反了双方主合同约定,与案件事实相悖。四、二审对双方当事人2006年10月25日施工合同约定及2007年9月29日双方的抵顶行为,套用2014年5月19日相关法律规定来约束,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且适用的“办法”、“通知”属于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法律,二审适用法律严重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武威四建公司申请再审事由,再审审查的焦点是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和标准确定以及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能否履行的问题。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和标准。武威四建公司主张应当依照2007年底土建工程完成时间为利息起算时间点,凉州区法院主张涉案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是2010年12月14日,并提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三方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因双方所签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明确约定为土建、装饰、水电暖安装,故武威四建公司主张其承建工程的范围为土建主体部分、并非全部工程的申请理由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故武威四建公司主张应当依照土建工程完工的时间为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请求无法支持。二审根据查明的涉案工程于2010年12月14日完工及竣工验收,结合凉州区法院并没有依照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的在全部工程完工后三年内付清工程款的事实,以整体工程完工后的2010年12月15日作为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时间节点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结合武威四建公司起诉请求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9日,二审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8年5月9日亦无不当。 关于双方约定以凉州区法院不动产抵顶工程款协议能否履行的问题。因用于抵顶工程款的不动产属国有资产,双方约定以该不动产抵顶工程款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第八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虽然就涉及不动产的抵顶双方签订了移交协议书,但双方至本案诉讼之时仍对欠付工程款数额一直存在争议,二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依职权审查双方关于以国有资产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凉州区法院虽对此进行了报批,但最终未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同意,认定所涉工程款抵顶协议无法履行,不属于武威四建公司所提适用法律有误的情形。故对武威四建公司所提涉及以不动产抵顶工程款的相关评估的申请事由,因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再审查。综上,武威四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淑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