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7477号之一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太行山街750号。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雁